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302民初419号
原告:蚌埠市连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湖嘉园1号楼二单元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0032799466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亿达路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56725737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蚌埠市连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亿达路桥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蚌埠市连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蚌埠市连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