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4272号之一
原告浙江中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湖溪镇东塑路****(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JWN5820。
法定代表人沈良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恒、马聪,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祥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湖心一路北,博学路东正商四大铭筑****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0PEN214。
法定代表人何彦东。
第三人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胜利路与商鼎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用代码914114007616798714。
法定代表人孟宪勇。
原告浙江中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祥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豫0191财保632号民事裁定书并已执行该裁定。现原告浙江中鲁建设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祥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祥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零三万九千七百八十八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