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4272号
原告浙江中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湖溪镇东塑路****(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JWN5820。
法定代表人沈良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恒、马聪,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祥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湖心一路北,博学路东正商四大铭筑****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0PEN214。
法定代表人何彦东。
第三人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胜利路与商鼎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用代码914114007616798714。
法定代表人孟宪勇。
原告浙江中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祥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中鲁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中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