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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祥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临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4986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寿衣庄村工业园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953AQA96。
法定代表人:沈怀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海洋,男,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109号(合村并城改造指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72476151。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胜利路与商鼎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616798714。
法定代表人:孟宪勇,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祥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湖心一路北,博学路东正商四大铭筑B座2号楼18层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0PEN214。
法定代表人:何彦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2单元24层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45GM41Y。
法定代表人:陈锡凤,执行董事。
申请人临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祥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临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祥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祥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万元的财产(详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临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