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687执100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金锣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道学,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一诺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市北区通安2路。
法定代表人:陈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一诺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5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青岛一诺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5日、2018年10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一诺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冻结了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637元,因金额较少,经申请人同意,暂不需要扣划。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辛洪波
审判员 包希晨
审判员 叶春蓬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