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财保1747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金锣二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275781618。
法定代表人:孙道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维清,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大和商业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00059601P。
法定代表人:张琳,经理。
被申请人:郭红明,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魏中海,男,196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申请人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郭红明、魏中海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郭红明、魏中海价值3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