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

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三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462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金锣二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275781618。
法定代表人:孙道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1990年1月2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申请人: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深港产业园2栋6-1A楼综合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77924H。
法定代表人:陈学军,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三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区政府对面兴达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0544715619。
负责人:姚道平,经理。
被申请人:姚道平,男,197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三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姚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了(2019)鲁1302民初146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河支行账户46×××97的银行存款(应冻结80万元,已冻结80万元)。2020年4月7日,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主张被申请人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给付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河支行账户46×××97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超
审判员 冯俊玲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耿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