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

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青岛昊泽金属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执485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金锣二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275781618。

法定代表人:孙道学,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昊泽金属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团彪村以南虎头山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3410749X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张雅楠,女,1976年6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昊泽金属幕墙有限公司、张雅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02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以(2020)鲁1302执4858号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8226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进

审判员 杨振寰

审判员 孙宗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朱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