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202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金锣二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275781618。
法定代表人:孙道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维清,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济南临港经济开发区智能制造产业园1号楼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426451R。
法定代表人:藤林行,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张丽杰,女,197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人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丽杰、***价值17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丽杰、***价值17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