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525民初2880号
原告:**,女,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城***和首府花园107、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MA45YLKT6T。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116号附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869975170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