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1152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告:***,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群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洛宜南路以北滨河路以南东方金典地块2幢商业楼11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9GBQ8U。
法定代表人:张瑞,任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川,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群方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群方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被被告群方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群方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朝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