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7执17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9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被执行人:群方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0MA3X9GBQ8U,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洛宜南路以北滨河路以南东方今典2幢商业楼118号房。
被执行人:***,男性,1977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群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0327民初140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327民初1406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