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方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8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纪庚,河南兴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焕涛,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宝进,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群方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鑫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洛宜南路以北滨河路以南东方今典地块2幢商业楼118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锋,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王焕涛、金宝进、群方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2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2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蔡美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