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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鑫冠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7执158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3年03月03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

被执行人:河南鑫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柳泉镇五树村。

法定代表人:宋雷雷。

被执行人:***,男性,1977年09月05出生,汉族,住宜阳县。

关于***与河南鑫冠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0)豫0327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河南鑫冠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同定金及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上述款项被告河南鑫冠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完毕。具体支付办法为:2020年5月31日之前支付30000元;同年6月30日之前支付40000元;2020年7月31日之前支付30000元,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诉讼保全受理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被告河南鑫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被告河南鑫冠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之前随最后一笔款项向原告***支付完毕)。三、第三人***自愿对上述第一、二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河南鑫冠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在限期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鑫冠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开户账号17×××44内有余额140.95元,***名下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账号20×××05内有余额129.63元,我院已对以上账户采取查封措施,因余额较少暂不采取扣划措施。

2、经不动产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鑫冠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鑫冠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信息。

4、经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鑫冠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信息,***名下起亚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C×××××),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2年12月4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5、经保险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鑫冠建设有限公司无保险登记信息,***名下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CSC-D10326699,我院已办理退保手续,退保金额为2042.59元,由于申请人在外地,暂无法领款,现将该款项提存至我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内。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鑫冠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51527.41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鑫冠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开户账号17×××44内余额140.95元,***名下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账号20×××05内余额129.63元,查封***名下起亚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C×××××)及退保***名下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CSC-D10326699退保金额为2042.59元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鑫冠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冯朝阳

审判员  曹学军

审判员  马毅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