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

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吕兴礼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执1912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双月湖路与广场路交汇西南处。

法定代表人:王立进。

被执行人***,男,1968年06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19)鲁1311民初656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1311执1912号,执行标的292000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0年08月10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送达签收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07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对其采取冻结措施,因冻结金额过小,故不采取扣划措施。

本院于2020年08月15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

本院于2020年09月05日通过协助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09月01日以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其提交的执行线索的核实情况。

本院于2020年07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兆 山

审判员 马 元 林

审判员 诸葛晓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