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执恢244号
申请人:***,男性,1966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进,该单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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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诸葛晓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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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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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周 洪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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