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11民初6563号
原告: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46574705J,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双月湖路与广场路交汇西南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被告:***,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或调解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56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2日***与我公司签订《球罐整体热处理合同》,事后拖欠3.2万元服务费,2016年我公司给***承包的史口万通工程项目进行热处理拖欠16.4万元的服务费;2017年我公司又给***承包的中建**项目进行热处理,因***一直没支付全部服务费于2017年3月9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拖欠服务费28万元。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2万元,现共计拖欠45.6万元,为此成诉。
***应诉后未作答辩。
***辩称,我是公司业务员,该笔业务是我负责,但被告***拖欠货款跟我没有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2日,***作为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乙方)经办人与***(甲方)签订球罐整体热处理合同一份,***委托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对山东兴泽化工有限公司6台3000m³球罐进行整体热处理,单价为每台82000元,付款方式为甲方根据乙方球罐开工工程质量给付燃油预付款,乙方全部完工经甲方确认并由业主等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甲方付清剩余款项;合同签订后,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按约定完成合同义务并完成验收后,***先后支付价款460000元,余款32000元至今未付;2017年3月9日,***为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热处理检测费用(中建桦超6台3000m³)总价陆拾捌万元整,于2017年3月9号拿走40(肆拾万)元整,还欠28万元(贰拾捌万)元整;原告还主张受***委托为山东万通集团东营***储有限公司3000m³丙烯球罐进行热处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每台单价为8.2万元、工程总造价16.4万元,付款时间为交付报告时付款,热处理检测完成后出具检验报告但被告***迟迟未予领取,原告提供检验报告两份证实予以证实。
另2019年11月18日***支付价款20000元,原告为其出具收据一张。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对***电话调查时,被告***认可2015年9月22日合同欠款和2017年3月9日欠款,辩称山东万通集团东营***储有限公司3000m³丙烯球罐热处理项目整体尚未竣工验收。
本院认为,原告按被告***要求对其委托的项目进行热处理并检测、被告***支付相应报酬,双方之间应系承揽关系范畴,本院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2015年9月22日合同项下因山东兴泽化工有限公司项目欠款32000元、2017年3月9日结算因中建**项目欠款280000元,由原告提供的合同、工程量及资料交付单、记账凭证、欠条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以上欠款事实和数额予以确认,被告***应予支付;对于山东万通集团东营***储有限公司3000m³丙烯球罐热处理项目,因检验报告尚未交付、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相应项目价款及付款节点,对该部分主张暂不予支持,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312000元,扣除2019年11月18日支付的20000元,还应支付292000元;被告***迟延付款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原告要求自2017年3月9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赔偿相应利息合理,依法应予支持,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取消,其后贷款利率标准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被告***为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合同项目经办人,原告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无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欠付合同价款292000元及利息(以29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计4070元,由被告***负担2606元,原告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负担14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