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23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庄区盛庄街道前盛庄村。
法定代表人:**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沂市兰山区,系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鲁0523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承兑形式支付原告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94710元及利息(自2017年03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押金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5080.6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期限届满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未履行义务。2018年1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调查,银行存款账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经向公安部门和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和房产。
2018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再次提起网络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亦未发现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和有价证券。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523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