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

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23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雷彬,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25824.5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未履行义务。2018年1月17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余额较少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也未查询到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2018年4月2日,到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已被查封多次,且设有抵押,无执行价值。2018年4月8日,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5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523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