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3956号
原告:***,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伦,莒南十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莒南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富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614098647Y。
法定代表人:万绪森,经理。
被告:聂林东,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李甫,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文成,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树堂,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聂林东、***、李甫、张树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