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莒南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4798号
原告:***,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秀臻,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莒南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富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614098647Y。
法定代表人:万绪森,经理(已死亡)。
诉讼代表人:李庆森,男,系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英,莒南大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国,男,系该公司第一分公司会计。
被告:聂林东,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文成,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文成,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甫,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文成,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树堂,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聂林东、***、李甫、张树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0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计279.50元。
审 判 长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孙春暖
人民陪审员  吴建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