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3177号
原告:***,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芳,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万家扁山村(北园工贸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C90168K。
法定代表人:万发友,经理。
被告:莒南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庆丰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08977743XB。
法定代表人:李庆森,经理。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庞立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