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莒南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3177号

原告:***,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芳,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万家扁山村(北园工贸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C90168K。

法定代表人:万发友,经理。

被告:莒南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庆丰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08977743XB。

法定代表人:李庆森,经理。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庞立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