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莒南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7民初597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男,194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莒南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富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614098647Y。
法定代表人:万发友,经理。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计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