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27执15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执行人:莒南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十字路镇万家扁山村
法定代表人:万发友,总经理。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查控进行调查,没有发现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依法办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