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1263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龙家圈驻地。
法定代表人:田宝勋,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127.29元。
本案现在应执行标的额内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810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京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