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瑾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1263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693131934P,住所地沂水县龙家圈驻地。
法定代表人:田宝勋,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8188××××699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92858.57元。本案现在应执行标的额内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8188××××69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930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京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