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瑾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1263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龙家圈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1610××××002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63.62元。本案现已在应执行标的额内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0××××00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808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