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12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323693131934P,住所地沂水县龙家圈驻地。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冻结被执行人***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810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 晓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