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瑾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1263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龙家圈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693131934P。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8183××××358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27322.83元。被执行人以该银行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由申请解除对以上账户的冻结措施,经审查情况属实,本院对该申请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8183××××35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810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