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

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烟台市润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民初3905号
原告: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县城蒙阳南路西327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何良栋,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存江,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润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34号天鸿凯旋城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润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财产,保全金额1100000元,并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市平邑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烟台市润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1100000元。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进行转让等妨碍查封的行为,其中银行存款查封期间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间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间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金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