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

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曲阜慧弢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861246968,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蒙阳南路西、327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何良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阜慧弢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QEL5H0N,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街道办事处高家村路口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高瑞勤,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曲阜慧弢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22)鲁0881民初1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曲阜市人民法院(2022)鲁0881民初15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平邑县人民法院。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被上诉人已经取得“曲阜市息陬镇大峪村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的施工权,更不能证实被上诉人提交的所谓的2020年11月10日的《曲阜市息陬镇大峪村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岩石爆破施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本案管辖权不应适用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情形,而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平邑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曲阜慧弢商贸有限公司辩称,(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属无稽之谈,如果被上诉人没有取得施工权、双方合同没有实际履行,那怎么欠的工程费和油款?上诉人的授权代表陈传柯2021年12月14日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拉回打眼机”的收到条明确标明2021年3月1日进场施工,均能证明工程已开始施工。退一步讲,即使合同没有实际履行,那也没有法律规定出现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既然合同已经履行,就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双方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任何一方起诉都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曲阜市人民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与曲阜慧弢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曲阜市息陬小雪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岩土爆破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工程所在地位于山东省曲阜市,故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先东
审 判 员 胡召银
审 判 员 程海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建春
书 记 员 胡凤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