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

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6民初2581号
申请人: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蒙阳南路西327国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861246968。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87449。
法定代表人:李学民,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为5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为500万元。
申请人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德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