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6民初184号
原告: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平邑街道327国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8612469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烁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75085489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烁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4元,保全费2320元,均由原告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