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

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临沂烁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6民初184号 原告: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平邑街道327国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8612469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烁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75085489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烁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4元,保全费2320元,均由原告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