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

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与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船园配套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72财保53号
申请人: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蒙阳南路西327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船园配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船舶制造配套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船园配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依法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金额6000000元的保函为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船园配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杨帆
人民陪审员*倩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