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鲁1324执1197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千奕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4688296742P,住所地兰陵县向城镇驻地;电话:15564******。
法定代表人:宋怀堂,该公司。
被执行人常士国,男性,1974年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本院在执行临沂市千奕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兰商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无法查找其具体下落。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部分存款并已经扣划。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12102.95元,剩余131609.05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324执11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付文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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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