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顺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528民初1931号
原告河南顺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远,系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息县。
原告河南顺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顺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顺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原告到被告所承包的工地干活,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56000元,被告于2018年5月11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56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原告给被告**的工地提供劳务,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钱126000元,已付70000元,剩余56000元未付,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庭审中,原告举证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一份(欠款56000元)。被告**未出庭亦未举证。以上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附卷证明。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河南顺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被告**提供劳务,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劳动报酬5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此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负有向原告河南顺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原告河南顺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56000元报酬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顺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56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顺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前预交二审诉讼费1200元(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16,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