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2民初824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晨,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东环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云峰,总经理。
被告:郯城县马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郯城县马头镇。
法定代表人:王传海,镇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郯城县马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学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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