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民初3025号
原告:烟台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丛培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男,汉族,1986年10月7日生,住烟台市芝罘区,系烟台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承松,总经理。
被告: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陵县城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刘云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烟台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悦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婷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民初3025号
原告:烟台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丛培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男,汉族,1986年10月7日生,住烟台市芝罘区,系烟台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承松,总经理。
被告: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陵县城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刘云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烟台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悦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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