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2民初5100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24日生,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远,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东环路南段西侧。
负责人:刘云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忠诚,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彬,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祥开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