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2民初5100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24日生,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远,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东环路南段西侧。
负责人:刘云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忠诚,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彬,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祥开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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