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保971号
申请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
法定代表人:白晋菡。
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一巷**/div>
法定代表人:曹向东。
申请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在原审二审中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执保63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账号3981××××9723)的银行存款800万元予以了冻结,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在本案重审中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对上述银行存款予以续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执保63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账号3981××××9723)的银行存款800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