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财保35号
 
申请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晋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瑞,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智杰,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国际陆港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王乐军。
被申请人:西安畅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关俊。
申请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国际陆港商务会所有限公司、西安畅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人民币21582995.95元的银行存款。
申请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2021年2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安畅翔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四份《劳务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西安畅翔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被申请人西安国际陆港商务会所有限公司的文化交流中心项目瑞斯丽酒店公区精装修工程,分四部分以劳务分包的方式承包给申请人施工。《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对合同承包总价、结算方式、预付款金额等作了约定。申请人进场后,二被申请人迟迟未将完整的施工图纸提供,直到2021年5月23日,申请人才收到设计深度达95%的图纸。因图纸提交迟延,导致现场大面积窝工,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被申请人西安畅翔工程有限公司自第三笔进度款开始便违约不再按时支付,申请人多次就此问题与其沟通,至今未及时支付相关工程款项。2021年8月27日,被申请人西安国际陆港商务会所有限公司发送了[2021]008号《通知函》,要求西安畅翔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29日前自行退场,腾交施工现场。2021年8月30日,被申请人西安国际陆港商务会所有限公司强行抢占工地将申请人施工人员全部逐出施工现场,并拒绝对申请人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现申请人已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所有工程的90%以上。截止2021年8月30日,经申请人结算,申请人共完成图纸范围内及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合计工程款为55416858.52元,二被申请人尚欠工程款21582995.95元。因二被申请人已终止了合同关系,且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其资金实力明显不足,有财产转移的极大可能,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故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国际陆港商务会所有限公司、西安畅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人民币21582995.95元的银行存款。
申请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查后,该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担保,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本保全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予支持,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西安国际陆港商务会所有限公司、西安畅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人民币21582995.95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国际陆港商务会所有限公司、西安畅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人民币21582995.95元的银行存款(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刘  艳  枫
审 判 员  赵   兆
审 判 员  孙  叶  花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奚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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