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932号
申请人:***,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刘合村二组41号,身份证号码4290041964********。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环,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65号1栋5层504-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434915100002018730434。
法定代表人:胡伟。
***与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畅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11民初7351号。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81303.92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81303.92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