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3民初566号
申请人:孙**,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镇。
被申请人:补国兵,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申请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申请人孙**与被申请人补国兵、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补国兵、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64857.5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孙**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075104852022000204)提供担保(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诉讼财产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63516.71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补国兵、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一)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成都分行锦江支行128903098410102_00003账户的银行存款;
(二)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龙泉驿十陵支行511511271013001428826账户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彭州市天彭街道蟠龙西路12号附202号2层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1)彭州市不动产权第0009170号)。
案件申请费2844.00元,由申请人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尹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