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3民初320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文涛,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补国兵,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29号。
法定代表人:白晋菡,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补国兵、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68元,减半收取计39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全 雯
书 记 员 谌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