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6300号
原告:重庆渝新杰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板桥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8428545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中冶红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唐家沱岚垭村120号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4074992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65号1栋5层504-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7304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新杰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中冶红城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新杰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书记员***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