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8民初17002号
原告:四川瑜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11楼11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济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65号1栋5层504-5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瑜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瑜锦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瑜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1元,由原告四川瑜锦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