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77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执行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陕0111民初113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4110.81元,保全费282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彭州市××街道××路××号××号××层的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28年3月30日届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至2025年10月22日届满。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届满前30日向本院申请。 3、对被执行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