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4791号
原告:临沂鼎泰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26号澳尔诺国际大厦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东一环路与南一环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该公司员工。
原告临沂鼎泰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临沂鼎泰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将本案工程款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鼎泰消防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鼎泰消防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临沂鼎泰消防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