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02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沟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与金二路交汇处东2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GAGL1Q。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临沂鼎泰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26号澳尔诺国际大厦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9297787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沟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沂鼎泰消防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69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2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区××大厦××楼的房产××套,以及位于临沂市××山区××然水榭××区××楼××室的房产一处,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均拍卖成交,成交价款共计10217809.8元,扣出本案执行费8040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过付案款10137409.8元。另本案在审理时保全了被执行人***在临沂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850万元,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依法向第三人临沂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2018)鲁1302执244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在临沂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50万元,但第三人临沂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提出异议,该异议尚在审理中。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862590.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亦未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依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69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20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2017)鲁1302民初169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