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鼎泰消防安装有限公司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泰支行、临沂永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02执3142号
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863078487U,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
主要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临沂永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074412307W,住,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办事处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鼎泰消防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929778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4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29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泰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沂永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临沂鼎泰消防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延川路10号××户(复式)。
二、查封期间,对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提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